常見問題 - 證券交易
按市場定律,股息權應歸于股份最終擁有人,而并非股份持有人。市場一般會透過股息「除凈日(Ex-dividend Date)」來界定買/賣投資者之間的股份擁有權,以便計算股息之分配。
投資者于股息除凈日前買入股份均可獲得收取股息之權利,除凈當日或以后買入則不獲享此權利;持有股份欲沽售的投資者,其權益則與買方相反。下表簡單展示了 買/賣雙方分別于「除凈日」前/后的股息權利分布,一般情況下,客戶會根據下列情況透過其交易券商之證券賬戶收取到應得股息。
除凈日前 | 除凈日 | 除凈日后 | |
|---|---|---|---|
買入 | 享有股息 | 享有股息 | 享有股息 |
? | ? | ? | |
沽出 | 享有股息 | 享有股息 | 享有股息 |
? | ? | ? |
然而,券商作為客戶代理人,會先透過其中央結算(CCASS)代理人賬戶按「股權登記日(Shareholding Date)」之實際持股量(即綜合所有客戶的持股數量)收取到應得的股息分配總額,再按個別客戶的持股量分發(fā)予其賬戶。換言之,客戶能否透過其交易券商收 到應得的股息乃取決于其所擁有之股份是否于「股權登記日(Shareholding Date)」或之前已存入券商之賬戶內。
總括而言,「除凈日(Ex-dividend Date)」只用作界定及計算截至當日股東名冊內的股東人數名單;客戶于何處收取股息則取決于其股份于「股權登記日(Shareholding Date)」時存放于那一間券商/銀行。
基于上述,客戶偶然或會遇上未能從買入股份的券商賬戶內收到應得股息,繼而需要券商協(xié)助代為追索;或被券商追討因某些原因存入 閣下證券賬戶之股息。以下個案例子可供參考:
個案一:買賣延遲交收產生的股息追討
投資者甲于5/11日因所持有之某股票期權合?約被行使而需要于同日沽貨履行合約責任,由于5/11為除凈日前一天,股息收益應歸于合約行使者(投資者 乙)。假如此案例中的投資者甲(賣方)并無持有任何相關股票抵押,他便需要翌日(即除凈日(6/11))于市場回購有關股份履行交收。由于7/11為股權 登記日,而該回購股份于8/11才能交收,因而導致合約行使者(投資者乙)未能預期透過其券商收到應得股息,因其交易券商未有于股權登記日(7/11)收 到相關股份作登記。因此,投資者甲或會被投資者乙追討索償有關股息。
個案二:投資者于提出實物股票后未有及時登記轉名
由于所有提取之實物股票登記名稱均為CCASS Nominees,這表示CCASS Nominees為該股份的權益擁有人。如投資者提取實物股票時適逢除凈日前后期間,而又未能及時于截止過戶日或之前把該股票存入過戶處登記轉名,有關股 息將由CCASS Nominees收取。投資者如要取回有關股息,需向提取實貨之原來券商提出協(xié)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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